
北京金融法院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在金融街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围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展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件起因于2022年8月,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若确诊重疾可豁免后续保费。2025年1月,黄女士被确诊为肺腺癌,但其理赔申请遭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她未在投保时告知母亲、外婆等近亲属患有乳腺癌、卵巢癌及肺癌的“家族肿瘤史”。
黄女士随后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女士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退还保费6454元,并豁免后续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因未披露家族病史而构成“故意隐瞒”。法院经审理认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应以保险公司的“明确询问”为限。本案中,电子投保单询问的是“遗传性疾病”,而根据合同释义及医学常识,“肿瘤家族史”并不能直接等同于“遗传性疾病”,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就此进行了有效询问。
此外,法院查明联系黄女士的销售人员系保险经纪人,其询问不能直接等同于保险公司的询问。关键在于,黄女士在投保时已向该销售人员告知了亲属患肿瘤的情况,销售人员并未进一步询问或拒绝承保。据此,法院认定黄女士已履行相应告知义务。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黄女士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加之本案已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应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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